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82號
原 告 李久恒
張曉嵐
邵國樑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文元律師
複代理人 陳哲民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旭慶光電股份有
限公司、劉健揚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82,885 元,
應繳裁判費27,631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7,131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