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282號
TPDV,102,訴,1282,2013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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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82號
原   告 李久恒
      張曉嵐
      邵國樑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文元律師
複代理人  陳哲民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旭慶光電股份有
  限公司、劉健揚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82,885 元,
   應繳裁判費27,631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7,131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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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