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繼字第535號
聲 請 人 劉孟璇
法定代理人 張素萍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劉智賢(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台北市○○區
○○街000巷0弄0號)之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2
年1月13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
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
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
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全文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劉智賢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