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繼字第516號聲 請 人 魏玉梅 魏麗卿 魏玉雪上列聲請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被繼承人魏進財之子女魏宗榮、魏永傳、魏四和之最新戶籍 謄本及住居所地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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