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繼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蔡柏宏
上列聲請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前僅提出蔡沅朋之戶籍謄本,並未提出蔡柏宏之戶籍
謄本,故本院再命聲請人蔡柏宏於期限內補正蔡柏宏與其父
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或除戶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