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周師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師水聲請選定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周師水之親屬系統表(請列明配偶、直系血親如祖父
母、父母、子女及旁系血親如兄弟姐妹,暨最近一年有同居
事實之其他親屬姓名、年籍),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
不得省略)。
二、請提出上開之親屬同意由聲請人為監護人之同意書,及同意
周賴金蓮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