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補字第8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郭導民
代 理 人 張金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附表:
一、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 臺幣(下同)1,02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 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2+1)×10×34=1, 020元】。
二、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100年1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 數額(含救助金、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 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 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提出聲請人於各 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 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三、聲請人應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四、聲請人應提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膳食、水電瓦斯、有線 電視、交通、雜支、電話費)之計算方式及檢附相關資料、 收據證明。
五、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勞工保險、健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六、聲請人應說明與銀行債權人自前置調解不成立後,其還款狀 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並提出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 金額之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請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 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八、聲請人有無其他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如有 ,請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 司之債權人)、與其他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 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九、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