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2年度,76號
TPDV,102,消債補,76,2013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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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補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家昭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漏未提出如附 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 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淑卿
附表
一、聲請人戶籍址台北市○○區○○里00鄰○○路○段000號2樓 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與聲請人之關係?聲請人戶籍為何設 於該處?並說明房屋坪數大小、若與他人共居該處並陳報其 與聲請人之關係,有無分擔租金,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或房屋 及土地登記謄本。
二、聲請人99年1月至今之收入明細及證明文件(薪資單、附完 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聲請人 有無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 ,並說明收入之情形。
三、聲請更生前二年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係由何人資助,應 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 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切結書、資金交付 、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四、請具體詳細說明聲請人前二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明細,不可 僅為概數,並提出相關證據(自行註明膳食費、醫療費、水 費、電費、瓦斯費、手機費、交通費、生活雜支、教育費等 支出)。
五、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書或保



單影本,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保 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 總支出為何。(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六、提出聲請人於申請債務協商時所提出之申請書、當時所陳報 之債務內容暨其相關證明文件。並具體說明還款情形、提出 歷次還款證明文件,確切陳報自何時期毀諾,毀諾之詳細原 因,並說明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之情 事。
七、聲請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即自99年1月起至102年3月止) 所取得之各項收入(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演講鐘點費、 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給付( 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津貼及補助(敬老 、鄰里長、身心障礙、低收入戶及其他津貼及補助)之明細 及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 )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自99年1月起至102 年3 月止)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九、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99年1月起至102年3月止)之財產變 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 、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 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 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 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一、聯徵中心之債權人清冊顯示,聲請人擔任之矩峻企業有限 公司(解散)之股東,南威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撤銷)之 董事請說明之:
(一)上開公司解散、撤銷之時間為何時?清算之情形為何?(一)聲請更生之前五年,該公司有無營業活動?每月平均實際 營業額及盈餘分配狀況為何?證明文件請併為提出。(二)聲請人對於該公司,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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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