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2年度,60號
TPDV,102,法,60,2013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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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法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廖運源即財團法人蒙藏基金會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蒙藏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蒙藏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蒙藏基金會董事長,該財 團法人經報奉蒙藏委員會於民國74年6 月21日設立許可有案 ,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74年7 月15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 (登記簿第48冊第21頁第1112號)。為維持財團成立之目的 ,乃提請第4 屆第7 次董事會議決議,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 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蒙藏委員會於102 年4 月11日以會祕 字第0000000000號函同意核備,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 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蒙藏基金會捐助章程 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 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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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