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2年度,57號
TPDV,102,司聲,57,2013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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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57號
聲 請 人 新東亞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桐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聖岱華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規定, 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 或機關,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 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 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依同法 第249條第1項第4、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被告無訴訟能力 ,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或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本件聲請係以聖岱華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惟漏未記載 相對人住所、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經本 院以民國102年 3月26日北院木民譯102年度司聲字第57號通 知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 5日內補正相對人之公司變更登 記事項表、法定代理人之住居所、最新戶籍謄本,聲請人於 同年月29日收受送達,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依上開說明 ,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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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東亞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聖岱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