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2年度,320號
TPDV,102,司聲,320,2013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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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320號
聲 請 人 蔡錫圭
相 對 人 雷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萬零陸佰伍拾貳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經本院101年度重訴字 第9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十分之 九,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第一審程序所繳納之訴訟費用 計有:1.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萬5,545元、2.複丈費 、謄本費,合計5,180元,總計10萬725元(計算式:95,545 +5,180=100,725)。依上開判決所示,相對人應賠償聲請 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為90,652元(計算式:100,725× 9/10=90,652),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 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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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