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6087號聲 請 人 台灣永旺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正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尤博文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陳明正確票面金額。(聲請狀所載與本票記載不符)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