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5830號
TPDV,102,司票,5830,2013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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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5830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非訟代理人 徐瑩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金麟周峰毅
陳彥光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
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1紙(發票日不清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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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