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破字,90年度,35號
TCDV,90,破,35,2001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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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破字第三五號
 聲請人即彥欣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宣告彥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聲請意旨略以:彥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彥欣公司)於民國(下同)八十 四年三月二十五日登記,後由經濟部依法命令解散,復經本院八十六年度司字第 一三八號准聲請人就任清算人。聲請人在清算期間,債權人申報債權,債權人計 有中區國稅局、林宗儒李春興張子春董金生吳萍晶等人(債權額為三百 十七萬元),惟查清算期內經清算人檢查公司之資產,現已無資產,為此聲請人 聲請宣告彥欣公司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固係對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但法院就破產之聲請,以職權為 必要之調查,如破產財團即不能構成,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參照破產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之趣旨,自應依同法第六十三條,以裁定駁回其聲請(司法院院 字第一五0五號解釋參照),經查:本件彥欣公司之資產僅有該公司存在台中市 第七信用合作社之存款一萬六千一百三十二元,並無其他可處理之資產等情,有 興拓會計師事務所清算報告函一件在卷可稽,其資產已顯不足支付破產管理人之 報酬、費用等,則破產財團即不能構成,亦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自應駁 回本件聲請。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宣告彥欣公司破產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 法 官 李國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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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彥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