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5351號
聲 請 人 俊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智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文安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何文安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系爭本票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提示日應以特定
之年、月、日表示,並且不得以存證信函或簡訊為提示(本
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 條準
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三、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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