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上字第2059號
上 訴 人 石崇仁
莊世宏(原名莊柏志)
莊宇森(原名莊柏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新傑律師
被 上訴 人 楊寶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5年1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04 年度上更㈠
字第6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 469條及第469條之1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認定:上訴人石崇仁與訴外人莊蒼柏(即上訴人莊宇森、莊世宏之父)各出資百分之二十五,與蔡修明、蔡勝昌、王德松(下合稱蔡修明等5人)於民國79年8月共同購買系爭土地,借名登記於被上訴人名下,嗣莊蒼柏將其權利讓與莊宇森、莊世宏。被上訴人未經蔡修明等5人同意,先後3次以系爭土地設定最高抵押權為擔保,依序向訴外人金山農會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300萬元,向訴外人朱建安借款450 萬元(該債權嗣輾轉讓與訴外人周秀珍),侵害上訴人等權利,受有毋庸另提
供擔保物借貸之利益。惟其因借貸關係取得之借款,並非上開設定抵押單一行為之所受之利益,尚難逕憑為計算其利得額。茲審酌第1筆借款200萬元已全數清償完畢,第2、3筆借款分別以系爭不動產拍賣價款清償餘欠及執行費用各共307萬2,534元、145 萬0,251 元,被上訴人因上開抵押貸款行為所受利益即該額度。乃按上訴人各出資比例計算被上訴人受償利益應歸屬石崇仁者,第2次貸款部分為76萬8,134元、第3次部分為36萬2,563元,共 113萬0,697元;歸屬莊宇森、莊世宏者,第2次貸款部分則各為38萬4,067元,第3次部分各為18萬1281元,共各56萬5,348 元,上訴人請求超過部分尚非有據等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上開3 次抵押借款之侵權行為,被上訴人因此受利益,乃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石崇仁227萬5,000元本息,莊宇森、莊世宏各113萬7,500元本息。嗣於原審更審時,上訴人將其聲明,依主張之各次侵權行為被上訴人應返還之不當得利分項表示,其分項請求總額與原請求金額相同(僅利息有擴張),所主張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均未變更,尚非屬訴之變更。又原判決係就上訴人所主張被上訴人3 次抵押借款行為取得與借款同額不當得利等情審認判斷,認應以系爭不動產拍賣代償之額度比例計算被上訴人致上訴人所受損害之不當得利額,非謂上訴人主張以910 萬元為計算其返還不當得利之範圍。又上訴人係以上開3 次抵押借款行為,請求返還所受利益,並非主張系爭不動產拍賣,被上訴人已無從返還系爭不動產,請求損害賠償。原判決以其主張為範圍審定被上訴人之不當得利額,尚無違誤可言。至上訴人另稱訴外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分配不足額部分,將來若受執行案款分配,亦係被上訴人所受利益云云,係上訴本院後,所提出之新主張,本院無從審酌,均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吳 光 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