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5022號
TPDV,102,司票,5022,2013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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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5022號
聲 請 人 林清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陽清施珠婷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
二、本票未載到期日,請釋明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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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