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婚字,90年度,438號
TCDV,90,婚,438,2001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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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婚字第四三八號
  原   告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如原
告住址無誤,應具狀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
  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
  文。又對於當事人之送達,如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
  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之住所為MARIDINABAGONG BARR1
  0 METRO PAMBOAN GAPAN.E.C MANILA,經依址囑託外交部送達,經外交部覆函地址有誤
  ,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又被告地址如無誤,請依法聲請公
  示送達。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陳學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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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