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4756號
TPDV,102,司票,4756,2013040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756號
聲 請 人 王重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吳素里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到期日及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