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756號聲 請 人 王重宗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吳素里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明正確之到期日及利息起算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