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2764號
聲 請 人 陳奕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磊銘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 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磊銘企業有限公司發本票裁定 ,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4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 內補正如相對人磊銘企業有限公司已廢止,請陳明該公司是 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 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 本。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 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 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 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該裁定於102年3月19日送達聲請 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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