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2436號
TCDV,89,訴,2436,2001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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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八四三號
  原   告 林 川
        林煌祥
  法定代理人 蔡信三
  訴訟代理人 蔡淑怜
        張文宏
        陳美君
  被   告 林志寶
        王火灶
        王建勳
        王德雄
        王玉琴
        王玉仙
        王玉芬
        王文虎
        王文皇
        邱淑香
        林美玲
        林士傑
        林煌裕
        林素華
        王木水
        王新法
        王憲堂
        王必勝
        王千龍
        王麗花
        王蕭罔
        王清榮
        王燦銘
  訴訟代理人 王麗珠
  被   告 王建生
  訴訟代理人 王勸領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所為之判決,其原
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原本中關於附表三之記載,應更正為後附之附表三;原判決關於當事人欄及附表一關於「黃錦錕」之記載,應更正為「黃錦焜」。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涂秀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B書記官
~FO
附表三
姓名 應有部分
林川 三三二七六分之五二0九
林煌祥 三三二七六分之四八八
林煌裕 三三二七六分之五二0九
林素華 三三二七六分之二九三0
林美玲 三三二七六分之二九三0
林士傑 三三二七六分之四八八
林志寶 三三二七六分之四九三0
黃錦焜 三三二七六分之一一0九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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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