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263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伊杰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5樓
之1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濟龍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
判費21,5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