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6年度,263號
TPEV,106,北簡,263,201706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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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263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伊杰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5樓
           之1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濟龍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
判費21,5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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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