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652號
聲 請 人 劉彭日妹(即劉昌南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二、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
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
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
之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