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9138號
TPDV,102,司促,9138,2013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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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91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賴昇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我喜歡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彥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智輝即艾萊克時尚診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一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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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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