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91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賴昇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我喜歡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彥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智輝即艾萊克時尚診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一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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