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9128號
TPDV,102,司促,9128,2013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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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91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山臨溪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尹翠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惠珊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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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