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9064號
TPDV,102,司促,9064,2013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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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90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志兆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請求金額扣除本金後之欠款總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計算方式( 含利息、違約金之起迄日、利率;費用名稱及其
  金額)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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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