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88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邱素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杰燊織品傢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陸拾陸萬柒仟陸佰元,及
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
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
133 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69條第3 項規定,為交換票據
向票據交換所提示者,與付款之提示有同一效力。前開規定
,並為同法第144 條明文於支票準用之。經查,債權人提出
之臺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所記載之退票日期係如附表所
示利息起算日(退票日),有退票理由單附卷可稽,依前揭
規定,本件債權人於該日向票據交換所為提示即有與付款提
示相同之效力,是知本件支票付款提示日為如附表所示利息
起算日,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逾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
之利息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
│ │ │(退票日) │ │
├──┼───────┼──────┼─────┤
│一 │ 300,000元 │102年3月29日│AC0000000 │
├──┼───────┼──────┼─────┤
│二 │ 359,100元 │102年4月1日 │DA0000000 │
├──┼───────┼──────┼─────┤
│三 │ 600,000元 │102年4月1日 │EA0000000 │
├──┼───────┼──────┼─────┤
│四 │1,800,000元 │102年4月8日 │EA0000000 │
├──┼───────┼──────┼─────┤
│五 │ 350,000元 │102年4月8日 │AC0000000 │
├──┼───────┼──────┼─────┤
│六 │ 366,000元 │102年4月10日│DA0000000 │
├──┼───────┼──────┼─────┤
│七 │ 600,000元 │102年4月15日│EA0000000 │
├──┼───────┼──────┼─────┤
│八 │ 292,500元 │102年4月15日│DA0000000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