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8860號
TPDV,102,司促,8860,2013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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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88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邱素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杰燊織品傢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陸拾陸萬柒仟陸佰元,及
  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
  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
  133 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69條第3 項規定,為交換票據
  向票據交換所提示者,與付款之提示有同一效力。前開規定
  ,並為同法第144 條明文於支票準用之。經查,債權人提出
  之臺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所記載之退票日期係如附表所
  示利息起算日(退票日),有退票理由單附卷可稽,依前揭
  規定,本件債權人於該日向票據交換所為提示即有與付款提
  示相同之效力,是知本件支票付款提示日為如附表所示利息
  起算日,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逾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
  之利息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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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
│  │       │(退票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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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300,000元  │102年3月29日│AC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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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359,100元  │102年4月1日 │D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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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600,000元  │102年4月1日 │E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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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1,800,000元  │102年4月8日 │E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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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350,000元  │102年4月8日 │AC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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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366,000元  │102年4月10日│D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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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600,000元  │102年4月15日│E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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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292,500元  │102年4月15日│D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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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杰燊織品傢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