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8650號
TPDV,102,司促,8650,2013042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86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國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弘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寄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陸拾柒萬壹仟肆佰貳拾柒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
弘通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通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