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86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蕭宏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玉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玖佰陸拾叁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貳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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