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8628號
TPDV,102,司促,8628,2013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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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86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張志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臺灣海陸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蘇信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柒仟陸佰伍拾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
  二八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以每三個月為一期,該期未付利息滾入原本,依上
  開利率再生之複利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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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海陸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