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86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張志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臺灣海陸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蘇信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柒仟陸佰伍拾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
二八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以每三個月為一期,該期未付利息滾入原本,依上
開利率再生之複利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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