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8568號
TPDV,102,司促,8568,2013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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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85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蘇品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毛志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貳佰壹拾肆元,及自
  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
  四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
  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
  含)以上者每月加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其收取
  上限以六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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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