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85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蘇品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毛志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貳佰壹拾肆元,及自
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
四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
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
含)以上者每月加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其收取
上限以六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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