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84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宜庭
謝守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仟零肆拾陸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846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謝守智、謝│自民國101年1│至民國102年0│年息1.83% │
│ │6046元│宜庭 │1月01日起 │2月07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 │ │2月08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謝守智、謝│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046元│宜庭 │2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8469號)
一、緣債務人謝宜庭前就讀基隆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時,邀同
債務人謝守智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5筆(其
中編號1~4已結清),金額總計為新臺幣4萬5,363元整,依就
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
起分60期,每滿1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謝宜庭於101年12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
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6,046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
經債權人ㄧ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ㄧ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
借款本息,另債務人謝守智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居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
,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之數量之金錢債務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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