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8370號
TPDV,102,司促,8370,2013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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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83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春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柒佰零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2 年度司促字第837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徐春福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20000 │     │3月30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徐春福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247707│     │6月21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徐春福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47707│     │7月2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8370號)
  一、緣相對人徐春福分別於( 一) 、民國92年4 月18日向聲
    請人借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20000 元整為限。按年息
    18.25 %固定計算之利息,每月結算乙次,並於約定之
    每月最低應付款繳款( 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
    ) 截止日之翌日直接計入借款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金額。
    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
    息改依年利率20.00 %計付。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及其他
    約定事項為證。及於( 二) 、民國93年9 月14日向聲請
    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
    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
    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5%固定計付
    ,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
    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
    示之利息及違約。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
    條款為證。
  二、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267707元整,其餘部份詳
    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
    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
    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
    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
    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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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