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8203號
TPDV,102,司促,8203,2013041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82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芯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高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柒佰陸拾叁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8203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 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2 年01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8,763 元正,迭經催繳,迄未
     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芯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