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8161號
TPDV,102,司促,8161,2013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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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81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浦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零捌佰壹拾捌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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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