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81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浦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零捌佰壹拾捌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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