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8012號
TPDV,102,司促,8012,2013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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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80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鄒碧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2 年度司促字第8012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鄒碧珠  │民國102年3月│清償日止  │日息萬分之5.4 │
│  │15256 │     │13日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鄒碧珠  │民國102年3月│清償日止  │延滯第一個月當│
│  │15256 │     │13日    │      │月計付逾期手續│
│  │元  │     │      │      │費NT$300,延滯│
│  │   │     │      │      │第二個月當月計│
│  │   │     │      │      │付逾期手續費NT│
│  │   │     │      │      │$400,延滯第三│
│  │   │     │      │      │個月(含)以上當│
│  │   │     │      │      │月計付逾期手續│
│  │   │     │      │      │費NT$500,延滯│
│  │   │     │      │      │連續三個月以上│
│  │   │     │      │      │(含)者,其應付│
│  │   │     │      │      │之逾期手續費,│
│  │   │     │      │      │以三個月為上限│
│  │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8012號)
  (一)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
     自民國(下同)95年8 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
     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商銀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 緣債務人鄒碧珠於民國87年8 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
     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卡號為
     0000 -0000-0000-0000。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
     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
     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9.71
     (日息萬分之5.4 )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
     月計付逾期手續費NT$300,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
     期手續費NT$400,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
     期手續費NT$500,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 含) 者,其
     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人自民國
     94年12月22日起即未繳納,覆經催討,迄未清償,至
     民國102 年3 月12日止尚積欠信用卡簽帳消費款本金
     15,256元及暨未受償之利息22,512元( 計息期間自民
     國94年8 月20日至民國10 2年3 月12日止) 及費用
     2,251 元迄未清償。
  (三)狀請 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
     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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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