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79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園別墅第一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文毅
代 理 人 沈孟賢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茂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