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7987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台北國寶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徐君陝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游文彬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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