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7987號
TPDV,102,司促,7987,2013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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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79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國寶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君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游文彬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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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