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79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汪娟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叁仟零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肆萬零捌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
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
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
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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