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7952號
TPDV,102,司促,7952,2013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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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79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陳彥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蕎羽(原名江秀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捌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捌仟貳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
  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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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