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79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范良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零柒佰肆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貳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違約金逾約定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部分,無請求權,應予
駁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四、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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