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76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淑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欣鴻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賴雅珠、紀先生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相對人紀先生之最新戶籍謄本及其正確之姓名,並具
狀更正。
二、請陳明本於何種法律關係對紀先生有所請求及其原因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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