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7682號
TPDV,102,司促,7682,2013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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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76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淑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欣鴻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賴雅珠、紀先生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相對人紀先生之最新戶籍謄本及其正確之姓名,並具
  狀更正。
二、請陳明本於何種法律關係對紀先生有所請求及其原因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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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鴻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