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76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淑慧
朱法帆
朱祺叡
上三人共同
代 理 人 謝佩玲律師
何娜瑩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淑慧、朱法帆、朱祺叡清償新臺幣伍佰
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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