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7642號
TPDV,102,司促,7642,2013041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76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淑慧
      朱法帆
      朱祺叡
上三人共同
代 理 人 謝佩玲律師
      何娜瑩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淑慧朱法帆朱祺叡清償新臺幣伍佰
  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