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7615號
TPDV,102,司促,7615,2013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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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76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旭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金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展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淑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伍仟陸佰柒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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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旭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運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