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7551號
TPDV,102,司促,7551,2013041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75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堅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紹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祥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捌佰壹拾伍萬壹仟玖佰肆
  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一
  月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二
  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八九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二日
  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七八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1頁


參考資料
堅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