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75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堅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紹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祥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捌佰壹拾伍萬壹仟玖佰肆
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一
月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二
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八九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二日
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七八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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