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75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謝明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弘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捌佰伍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陸仟柒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
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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