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7546號
TPDV,102,司促,7546,20130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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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75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謝明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弘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捌佰伍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陸仟柒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
  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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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