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75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蕭宇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常富冷凍空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 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
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
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本件聲請除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聲請人無請求權,該部分
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應予准許。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八、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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