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7522號
TPDV,102,司促,7522,2013041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75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協隆即合呈土木包工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弘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寄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二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三八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1頁


參考資料
弘通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通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