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7425號
TPDV,102,司促,7425,2013041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74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清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陽清賀樺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
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
賀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