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7425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林清有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陽清、賀樺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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