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7382號
TPDV,102,司促,7382,2013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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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73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溫嘉良(原名溫上棟)
      潘鳳如
一、債務人溫嘉良(原名溫上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
  萬陸仟肆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應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
  債務人潘鳳如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7382號)
  (一)、緣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31日金管銀(六)
  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溫嘉良即溫上棟於94年11月16日,邀同債務人
  潘鳳如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700,000元,借款期
  間為自94年11月16日起至99年11月16日止。詎料債務人溫嘉
  良即溫上棟於95年12月1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
  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貸
  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
  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債權人如對債務人溫嘉良
  溫上棟之財產執行無效果,由債務人潘鳳如給付之。
  (三)、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
  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
  ,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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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