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7363號
TPDV,102,司促,7363,201304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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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73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慶豐針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家坤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天然妍色服飾開發有限公司高秋華
吳其森、吳其昆、吳其榕、高漢祥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送 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 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3 款、第509 條、第51 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對債務人高秋華 、吳其森、吳其昆、吳其榕、高漢祥請求發支付命令部分, 未具體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8 日裁 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陳明係本於何種法律關係,主 張公司廢止前各股東就系爭債務負清償責任,逾期仍未陳明 。又債權人聲請對天然妍色服飾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部 分,因該公司業於民國93年8 月2 日廢止,且未選任清算人 ,債權人雖逕列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惟查股東吳其森業於民 國92年7 月25日出境並於94年8 月24日為遷出登記,吳其昆 已於民國101 年2 月6 日死亡,有戶籍資料附卷可稽,均無 法對之為送達,故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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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然妍色服飾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豐針織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